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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關於外專證書展延(換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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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8月29日衛署醫字第0970204014號函說明如下:
一、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專科醫師如因故無法在效期內提出展延(換證)申請者,應在證書效期屆滿前提出特殊理由併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本署同意後,始得於證書效期屆滿之日起一年內,補提展延申請。」
二、邇來,本署一再發現專科醫師個人疏於注意或專科醫學會作業疏失,致未在證書效期內提出展延(換證)申請或延期展延,影響專科醫師權益甚鉅,請專知所屬專科醫師,確實依規定辦理證書效期展延。
1、專科醫師應在證書效期屆滿前,提出展延申請。
2、專科醫師如因故無法在效期內提出展延申請者,應在證書效期屆滿前提出特殊理由併附相關證明文件,送請專科醫師會核轉本署同意後,於證書效期屆滿之日起一年內,補提展延申請。
3、專科醫師證書效期,係以專科醫師證書所載日期為準,請確實查核,以保障自身權益。
三、依前揭規定,自即日起(97年8月29日),所送專科醫師證書展延(換證)未於效期屆滿前提出者(含展延或延期一年展延),無論其繼續教育積分修滿與否,本署一概不予同意。
本函學會已於9月9日連同98年大會邀稿通知寄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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