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
國際交流委員會組織簡則
台灣外科醫學會「國際交流委員會」組織簡則
98.6.13 第 21 屆第 4 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擬訂。 111.4.16 第 28 屆第 2 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擬訂修訂第三條委員人數。
第一條、
台灣外科醫學會為增進國際情誼、促進國際合作交流,以提昇國內醫療品 質,特設置「國際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與理監事相同,負責處理 本委員會之業務,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相關之決議並得出席理監事會 報告本委員會相關事務。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7-14人及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長同意後聘 任之,任期與當屆理監事相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徵得理事長同意後 補聘任之。
第四條、委員資格:
一、曾擔任國際醫學團體職務者。
二、或於醫學中心擔任外科系主治醫師 5 年以上者。
三、或於教學醫院擔任外科系主治醫師 10 年以上者。
第五條、本委員會任務:
一、促進國際學術交流。
二、促進國際醫療的發展。
三、提供國際醫療援助。
第六條、
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於必要時召開會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有關會員權益之決議須提報理事會通過後始得行之。
第八條、
本簡則依據本章程第廿五條之規定由理事會擬訂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