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條文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台灣外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絡國內外人士共同發揚外科醫學之研究、教學及應用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 、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四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發行之。會 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六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倡外科醫學之研究並發揚醫學倫理之道。
二、調查國內外外科醫學之發展徵集有關圖書資訊;促進各有關學術團體之交流。
三、舉辦學術演講及討論。
四、審議有關外科醫學之名詞及標準。
五、出版會誌及有關書刊。
六、獎助外科醫學人才及舉辦其他有關事項。
七、接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委託,審查外科醫師訓練機構及甄審外科專科醫師。
八、協助有關外科醫療糾紛之鑑定。
九、協調外科系各次專科醫學會並促進其交流連繫。
十、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一般會員:凡取得中華民國醫師證書或執業執照者,經本會外科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甄審合格提出申請,並繳納會費後為一般會員。領有衛生福利部外科系部定專科醫師(神經外科、骨科、泌尿科、整形外科)其中一種證書後提出申請並繳納會費亦可成為一般會員;惟其證書之教育積分累積與證書效期展延等相關事務屬於該部定專科醫學會之權責,故不在本會服務之範圍。
二、團體會員:凡公私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對本會有所贊助,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四、名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關、團體或個人對本會有所貢獻及本會年滿七十歲以上之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每年 7 月 31 日之前,年齡滿 70 歲之「一般會員」,準會員除外, 可主動提出申請為「名譽會員」,前有欠繳常年會費者須繳清費用後方可 提出申請,名單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自隔年起免繳常年會費,申請通過成 為名譽會員後不可恢復為一般會員,本辦法於 2010 年起實施。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 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 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會員代表)如不按照 章程規定繳納會費,其欠繳會費一年經催繳仍不履行者,由理事會決議 後予以停權,其欠繳會費二年,經催繳仍不履行者,即視同自動退會。
第 九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二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本會各種會員分別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一般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享有:
(一) 本會之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罷免權。(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無此權利)
(二) 參加本會年會及本會所舉辦的各類集會之權利。
(三) 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類活動或事業之權利。
(四)本會出版之各種書刊訂閱優待之權利。
二、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享有:
(一) 參加本會年會及本會所舉辦的各類集會之權利。
(二)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類活動或事業之權利。
(三) 本會出版各種書刊贈閱之權利。
第十三條:本會普通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二、繳納會費。
三、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 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 權,會員代表名額若干人,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 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卅一人、監事九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 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之選舉,必要時得以通訊選舉為之,但不 得連續辦理,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當選 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之。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得由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 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 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 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 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由常務監事 互推一人擔任監事會召集人。監事會召集人及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 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 之。監事會召集人及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任期為二年,不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 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廿五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六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 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 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 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八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 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 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 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 卅 條:理事會至 每六個月召集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 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 各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理、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入會費應於入會時一次繳清)
(一) 普通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二) 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
二、常年會費:(常年會費應於每年元月底前繳交)
(一) 普通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二) 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四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 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 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 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 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 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五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 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七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八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九條: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108 年 3 月 16 日第 26 屆第 2 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變更第7條、第12條、第13條及第32條。
內政部 108 年 4 月 24 日台內團字第 1080027715 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