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條文
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台灣外科醫學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依據95.09.13衛署醫字第 0950213027 號公告修正之外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予以修正本辦法第三、五、十條,
95年12月01日衛署醫字第 0950051262 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條 台灣外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醫療服務品質,鼓勵醫師在職進修追求醫學新知,推展外科醫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及「外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制訂。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積分,包括本會及各教學醫院或醫事團體所舉辦有關外科醫學之繼續教育課程。
第四條 申請辦法:
一、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本會「教育委員會」為之。
二、非本會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學術演講或繼續教育課程,須對外公開(於其他醫院張貼演講公告、或於網站公佈訊息...等)接受院外人士前往聽講者,始得向本會申請繼續教育積分認定,且須在開辦前「30天」來函(已改為線上申請)申請,未於期限內申請者恕不受理。
三、申請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來函需註明舉辦之時間、地點、活動名稱、演講者姓名及科別、演講內容摘要、聯絡人及聯絡電話等資料,並附回郵信封(公告以網路線上申請後,將免附回郵信封)。每申請一次收費 1,000 元(以劃撥方式)。申請單位為外科系醫學會者或申請資料經醫院外科部主任簽名(會員號碼與姓名)並加蓋職章者免收費。
四、各單位辦理之繼續教育課程,應於課程結束後依實際參加情形發給證明,請勿於報到時即發給出席之證明。
五、主辦單位應於繼續教育課程結束後七天內,將「出席簽名單」寄回本會。
第五條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一、參加本會年會,每次積分 60 分。
二、參加本會月會,每次積分 20 分;於月會擔任演講者,每次積分 20 分。
三、參加「外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之臨床學科所列訓練項目科別之醫學會年會,會議時間一天者,每次積分 15 分;會議時間二天以上者,每次積分 30 分。
四、參加國際性或國外之醫學會或專題研討會,每次積分 30 分。
備註一、申請者:須檢附會議參加證影本,並註明會員號碼與中文姓名。
備註二、國際性會議不分國內、外,主辦單位事先向本會申請認定或會員持參加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認定,一律依照第五條第四款核給積分 30 分且受第五條第十二款(參加非本會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學術演講或繼續教育課程,其教育積分一年內不得累積超過 30 分。)之限定。
五、參加國內不定期學術討論會或學術講習會,在二小時以內者,每次積分 5 分,超過二小時,每次積分 10 分。
六、在國內、外以及國際性有關外科定期醫學會發表論文演講或壁報,限第一作者或發表者,每篇給積分 10 分,一篇限一人申請,每人最多 3 篇。刊出若為病例報告,積分減半。(國際性為不分地區,第四款與第六款可重複得分。)
申請者須:(1) 檢附會議議程的封面影本,(2)將發表的日期、時間、 地點、題目、演講者姓名等圈選出來並註明會員號碼,(3)檢附演講摘要影本。
七、發表外科論文於科學引證指數 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和台灣外科醫學會雜誌刊登者,每篇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積分 50 分,第二作者積分 25 分,其他作者積分 10 分。刊出若為病例報告,積分減半。
申請者須:(1) 檢附該雜誌名列 SCI 的證明影本,(2) 檢附該篇文章的抽印本影本,(3)將雜誌名稱、題目、作者姓名、刊登日期等圈選出來並註明會員號碼及中文姓名。
八、發表外科論文於非科學引證指數 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者,每篇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積分 30 分,第二作者積分 15 分,其他作者積分 5 分。 刊出若為病例報告,積分減半。
申請者須:(1)檢附該篇文章的抽印本影本,(3)將雜誌名稱、題目、作者姓名、刊登日期等圈選出來並註明會員號碼及中文姓名。
第七款與第八款,論文發表之積分累計一年總分不得超過60分。
九、參加外科學進修:
1、國外進修,每月 8 分。
2、國內進修(限在醫學中心進修),每月 4 分。
前項進修一個月以內者,專案申請送教育委員會審核。(給分範圍:國外不超過 8 分,國內不超過 4 分)
申請者須:檢附含有進修起迄日期之畢業、結業等證明影本,註明會員號碼及中文姓名。
十、參加其他外科相關醫學會(不含第三款之醫學會)年會者,視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學術演講活動等與外科醫學之相關程度來核給積分。
十一、國內外其他相關之醫學演講或繼續教育講習,繼續教育積分衛生署委託本會認定之。
十二、參加非本會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學術演講或繼續教育課程,其教育積分一年內不得累積超過 30 分。
十三、參加本會與台灣外傷醫學會及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所舉辦之高級外傷救命術 ATLS®(Advanced Trauma Life Support)訓練課程,每次積分 30 分。
十四、參加駐外醫療團之派外期間,得檢具我政府機關核發之奉派出國證明文件影印本,申請採等比例縮減積分計算展延外科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所需展延積分條件(一年扣抵 100 分,二年扣抵 200 分,以此類推),惟仍應於證書有效期限內辦理外科專科醫師證書展延。
十五、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及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本會年會及月會之積分得加倍計算。參加後,需向本會報備並檢具當年度服務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正反面及醫師證書背面之影印本)。
第六條 在國內,同一篇文章在不同醫學會發表時,不得重複申請認定繼續教育積分。
第七條 在國外執業的會員,參加當地非國際性的會議,應以參加國內會議來認定積分。
第八條 參加繼續教育課程之「出席簽名單」,需由參加者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替代,且不得由他人代為簽名,經發現者註銷該時間之繼續教育積分。
第九條 醫師如同一時間重複參加不同之繼續教育課程時,將註銷該時間所有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第十條 外科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在此期間內積分須滿 600 分且每年之積分不得有零分始得申請證書展延。
積分數對時數之換算,每一小時折算 3 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增訂、修改時亦同。
備註:
一、依據「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專科醫師得於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檢具符合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及費款,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展延。逾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撤銷其專科醫師證書。 但情形特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年內,補行申請。爰此,專科醫師應在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六個月內, 備妥符合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及費款,送請醫學會核轉本署辦理證書展延相關事宜。
二、中華民國 85 年 6 月 6 日衛醫字第 85029982 號函:
(一)專科醫師應在證書效期屆滿前,主動向醫學會提出展延申請。
(二)專科醫師如因故無法在效期屆滿前提出展延申請者,應在證書效期屆滿前提出特殊理由,送請醫學會核轉本署同意後,於證書效期屆滿起一年內, 補提展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