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條文
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台灣外科醫學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原辦法經內政部 86 年 9 月 11 日台內社字第 8627448 號函准予備查
100 年 6 月 25 日理監事會議依照 100 年 3 月 19 日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第 2 條第 3 款按新行政分區來規劃區域
第 2 條第 3 款經內政部 100 年 6 月 29 日台內社字第 1000131924 號函同意備查
一、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十四條規定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訂定之。
二、會員代表之產生,依下列之方式選舉之:
(一)、比例:各區每二十位會員得有一位會員代表,未滿二十人以二十人計,不 足十名不選代表。
(二)、選法:會員須親自以身份證領取選票及投票,不得委託他人投票。
(三)、區域劃分:以會員工作地點為分區依據;惟無工作地點者,以通訊地址為分區依據。
台北市:台北市、馬祖地區。
北 區:新北市、基隆市。
桃園市:桃園市。
竹苗區:新竹縣市、苗栗縣市。
台中市:台中市。
彰投區:彰化縣市、南投縣市。
雲嘉區:雲林縣、嘉義縣市。
台南市:台南市。
高雄市:高雄市、澎湖縣、金門地區。
屏東區:屏東縣市。
東 區:花蓮縣市、台東縣市。
蘭陽區:宜蘭縣市。
(四)、各區得設立一個或一個以上之投票所,惟該區各投票所之選舉作業必須同時舉行。
三、會員代表選舉之前六個月內辦理會籍清查。會員代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代表如喪失會員資格者,即喪失其會員代表資格。
五、分區選出之會員代表如缺額達各該區名額半數時,應行補選,經補選選出之會員代表,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
六、各區選舉會員代表之日期與地點應由本會秘書處於選舉日之三十日前通知會員參加。
七、本會理事會指派各區選監小組召集人,由其決定選舉日期與地點,並組織選監小組進行選舉事宜。
八、會員代表之選票,由本會印製並加蓋圖記及本會監事會指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九、各區會員代表之選舉結果及當選代表名冊應由選監小組召集人於選舉完畢後,七日內送本會彙整,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十、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