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
醫療諮詢委員會組織簡則
台灣外科醫學會「醫療諮詢委員會」組織簡則
原條文89.10.21第17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擬訂。 95.07.08(第20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新增第3條
97.10.18(第21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修正第6條。 107.07.14(第26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修正第3條
113.04.27(第29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修正第1,5條
第一條:
台灣外科醫學會為處理醫療諮詢問題,特設置 「台灣外科醫學會醫療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與理監事相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相關之決議,並得出席理監事會報告本委員會相關事務,本委員會有關會員權益之決議需提報理監事 會通過。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及顧問若干人,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長同意後 聘任之,任期與理監事相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徵得理事長同意後 補聘之。
第四條、
委員資格:擔任主治醫師十年(含)以上或具教育部部定講師(含)以上。
第五條:本委員會任務:
一、處理外來醫療諮詢問題,提供通案之外科醫療專業知識。
二、整理外科相關數據與資訊。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年至 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或以通訊方式討論以達共識。
第七條: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廿五條之規定,由理事會擬訂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